福建省委印发贯彻巡视工作条例实施办法
2016-08-30 10:05:43    来源:福建省纪委监察厅

    近日,《中共福建省委贯彻〈中国共产党巡视工作条例〉的实施办法》正式印发,进一步推进福建省巡视工作规范化、制度化发展。

    《实施办法》全文共7章47条,包括总则、机构和人员、范围和内容、方式和权限、工作程序、纪律与责任、附则等,整体框架与《巡视工作条例》保持一致,在具体条款中,遵循依规依法、前后衔接、必要可行的原则,结合福建省实际进行了细化。

    《实施办法》明确,省委实行巡视制度,建立专职巡视机构,对所管理的地方、部门、企事业单位党组织进行巡视监督,实现巡视全覆盖。巡视的重点是被巡视地区(单位)的党政领导班子成员特别是主要负责人和其他省管干部。巡视组对巡视对象执行《党章》和其他党内法规,遵守党的纪律,落实党风廉政建设“两个责任”等情况进行监督,着力发现违反六大纪律方面的问题。省委可以根据工作需要,针对所管理的地方、部门、企事业单位的重点人、重点事、重点问题或者巡视整改情况,开展机动灵活的专项巡视。

    在巡视成果运用和落实整改方面,《实施办法》作了具体规定,被巡视地区(单位)党委(党组)对整改落实负主体责任,党委(党组)书记为落实整改工作的第一责任人;设区市委应当成立常设的巡视工作联络组,省直部门、省管企事业单位党组织和县(市、区)党委在巡视期间成立巡视工作联络组,做好日常和巡视期间有关巡视工作的联络、协调工作,协助党委抓好巡视反馈问题和意见建议的整改落实。

    《实施办法》还对巡视工作纪律与责任作了专章规定,对领导巡视工作不力、发生严重问题的,对违反规定不支持配合巡视工作、造成严重后果的,依据有关规定追究相关责任人员的责任;对巡视工作人员违反巡视工作纪律,以及被巡视地区(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干扰巡视工作等情形,依法依规作出处理。

版权所有 中共永春县纪律检查委员会 永春县监察委员会 [闽ICP备16016492号]
违法和不良信息举报中心 联系电话:0595-23882166 联系邮箱:2103127180@qq.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