永春县监察委员会特约监察员工作办法
2020-06-01 15:21:15    来源:永春县纪委监委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关于全面从严治党的部署要求,进一步深化国家监察体制改革,推进新形势下党风廉政建设和作风建设,密切党群干群关系,规范特约监察员管理,不断拓宽监督渠道,发挥特约监察员的监督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及相关规定,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永春县监察委员会特约监察员(以下简称特约监察员)是永春县监察委员会根据工作需要,按照一定程序优选聘请,以兼职形式履行监督、咨询等相关职责的公信人士。

  特约监察员主要从县级及以上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县直机关有关部门工作人员,离退休干部,专家学者,媒体和文艺工作者,各民主党派成员或无党派人士,企业、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代表,以及基层群众中优选聘请,同时吸纳部分党风政风监督员兼任。

  第三条特约监察员工作应当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聚焦县纪委监委中心工作,专注服务于全面从严治党、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大局,着重发挥对监察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监督作用,着力发挥参谋咨询、桥梁纽带、舆论引导作用。

  第二章  聘请、换届、解聘

  

  第四条特约监察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中国共产党领导和拥护党的路线、方针、政策,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法律、法规,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

  (二)有较高的政治素养,具备与履行职责相应的专业知识和工作能力,有较强的责任心,能认真履行职责,关心全面从严治党、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热爱特约监察员工作,具有较丰富的工作和社会经验;

  (三)坚持原则、实事求是,密切联系群众,公正廉洁、作风正派,遵守职业道德和社会公德;

  (四)身体健康,年满18周岁,一般不超过65岁,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有参与监督工作的时间和精力,能够胜任特约监察员工作。

  第五条受到诫勉、党纪处分、政务处分、行政拘留、司法拘留、刑事处罚或被列为失信被执行人的人员、以及其他不适宜担任特约监察员的人员,不得聘请为特约监察员。

  第六条特约监察员的聘请由县监察委员会依照下列程序进行:

  (一)根据工作需要,会同有关部门、单位提出特约监察员推荐人选,并征得被推荐人所在单位及本人同意;

  (二)会同有关部门、单位对特约监察员推荐人选进行审核考察了解,提出拟聘请人选的意见;

  (三)经县纪委监委对审核考察了解情况研究,确定聘请特约监察员人选;

  (四)聘请人选名单及意见抄送特约监察员所在单位及推荐单位,由所在单位通知其本人,并在县纪委监委党风政风监督室备案;

  (五)召开聘请会议,颁发聘书和工作证件,向社会公布特约监察员名单。

  第七条特约监察员受聘后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县监察委员会会商推荐单位予以解聘,由推荐单位向其本人及所在单位转达县监察委员会的书面解聘通知:

  (一)出现本办法第五条规定情形的;

  (二)不认真履行特约监察员职责,或不严格遵循工作程序,造成不良影响的;

  (三)无正当理由不参与特约监察员活动超过一年的,不履行特约监察员职责和义务的;

  (四)因工作调整、健康状况等原因不宜继续担任特约监察员的;

  (五)本人申请辞任特约监察员的;

  (六)有其他不宜继续担任特约监察员的情形的。

  第八条特约监察员受聘后,推荐单位(企业)出现涉及金融、税收、环境保护、食品安全等方面违法犯罪,以及被列为失信被执行人的,其所推荐的特约监察员应予以解聘。

  特约监察员及其所在单位(企业)出现本办法第七条、第八条第一款所列有关情形的,法院、检察、公安、税务、发改、生态环境、市场监管及银保监等部门要及时向县监察委员会书面通告。

  特约监察员被提前解聘的,对应本办法第六条第五款规定,收回特约监察员聘书及工作证件,并向社会公告。被解聘的名额一般不予补聘。

  第九条特约监察员聘期每届三年,连续聘请原则上不超过两届。特约监察员受聘期满自然解聘。

  

  第三章  职责、权利、义务

  

  第十条特约监察员履行下列职责:

  (一)监督全县各级党的机关、人大机关、行政机关、监察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政协机关、民主党派机关、人民团体、事业单位、国有企业及其派出机构、直属单位和工作人员贯彻执行党的理论和路线、方针、政策,遵守党章党规党纪、国家法律法规和各项规章制度以及领导班子、干部廉洁自律和作风建设的情况;

  (二)对纪检监察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履行职责情况进行监督,提出加强和改进纪检监察工作的意见、建议;为纪检监察机关出台重要政策、起草重要文件、提出监察建议等提供咨询意见;

  (三)反映社会各界对我县党风廉政建设和作风建设的意见、建议,转递人民群众对监督对象违纪违法行为的检举、控告,以及法律法规规定的应由监察机关受理的申诉;

  (四)参加县监察委员会组织的调查研究、监督检查、专项工作;

  (五)积极宣传纪检监察工作的方针、政策以及我县党风廉政建设和作风建设成效;

  (六)办理县监察委员会委托的其他事项。

  第十一条特约监察员履行职责享有下列权利:

  (一)了解全县党风廉政建设和作风建设有关情况,重点是了解县监察委员会和各乡镇监察组开展监察工作、履行监察职责情况,提出意见、建议和批评;

  (二)根据履职需要并按程序报批后,查阅有关文件和资料;

  (三)参加或者列席县监察委员会组织的有关会议;

  (四)参加县监察委员会组织的有关业务培训;

  (五)了解、反映有关行业、领域廉洁从政从业情况及所提意见建议办理情况;

  (六)受县监察委员会委托开展工作时,享有与受托工作相关的法定权限。

  第十二条特约监察员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宪法和法律,保守国家秘密、工作秘密以及因履行职责掌握的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廉洁自律、接受监督;

  (二)学习、掌握有关纪检监察法律法规和业务;

  (三)参加县监察委员会组织的活动,遵守县监察委员会有关工作制度,按照规定的权限和程序认真履行职责;

  (四)本人发生不宜继续履行特约监察员职责的情形时,应主动报告;在履职过程中,遇有利益冲突情形时,应主动提出回避;

  (五)以特约监察员名义直接向县直单位或各乡镇纪检监察机构提出意见、建议,反映和转递人民群众检举、控告和申诉时,应向县纪委监委备案;向其他部门转递时,应征得县纪委监委同意。

  (六)未经县监察委员会同意,不得以特约监察员身份向社会、新闻媒体和监督对象公开有关工作信息或发表处理意见,以及参加有关社会活动;

  (七)不得以特约监察员身份为本人和他人谋取任何私利和特权。

  第四章  履职保障

  

  第十三条县监察委员会为特约监察员依法开展对监察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监督等工作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和便利。

  第十四条特约监察员因履行本办法规定职责所支出的相关费用,由县监察委员会按规定核报。

  特约监察员履行本办法规定职责所需经费,列入县监察委员会业务经费保障范围。

  第十五条县监察委员会负责特约监察员工作的办事机构设在党风政风监督室,履行下列职责:

  (一)统筹协调特约监察员工作,完善工作机制,制定工作计划,对县监察委员会相关部门落实特约监察员工作机制和计划情况进行督促检查,总结、报告特约监察员年度工作情况;

  (二)组织开展特约监察员聘请、解聘等工作;

  (三)组织特约监察员参加县监察委员会的有关咨询、调查研究、监督检查、专项工作或有关会议、活动,定期走访特约监察员,适时召开特约监察员工作座谈会,通报工作、交流情况,听取意见、建议;

  (四)受理、移送、督办特约监察员提出的意见、建议和批评,并予以反馈;

  (五)协调有关部门,定期向特约监察员提供有关刊物、资料,组织开展特约监察员业务培训;

  (六)承担监察机关特约监察员工作的联系和指导,组织经验交流,加强和改进特约监察员工作;

  (七)对特约监察员进行动态管理、监督和考核;

  (八)加强与特约监察员所在单位及推荐单位的沟通联系,了解特约监察员工作情况,反馈特约监察员履职情况,并征求意见、建议;

  (九)办理特约监察员其他相关工作。

  第十六条特约监察员不脱离本职工作岗位,工资、奖金、福利待遇由所在单位负责。

  第十七条 对于侵犯特约监察员履职权利、打击报复特约监察员的,县监察委员会将会同有关部门依法予以严肃查处。

  

  第五章  附则

  

  第十八条本办法由县监察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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